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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画册钻进“敦煌艺术大展”

2000-08-23 来源:中华读书报 □本报实习记者 郭少峰 我有话说

近日,在中国历史博物馆举办的“敦煌艺术大展”上,记者发现两个不同版本的画册,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市场部的李先生经过调查以后告诉记者:“那个没有版权页的画册是盗版本。”

今年是敦煌藏经洞发现100周年纪念,甘肃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在历史博物馆举办了“敦煌艺术大展”。由于敦煌的特殊意义,加上媒体的宣传,近期,以敦煌为主题的图书也有了很好的卖点。敦煌研究院、甘肃省文物局和敦煌基金会等单位适时地在大展的退场出口处设立了各自的专柜,出售一些以敦煌为主题的图书、画册。

记者是从同一内容却不同售价的两本书上发现问题的:在敦煌研究院专柜上以65元出售的名为《敦煌莫高窟》的画册,在甘肃省文物局和敦煌基金会的专柜上则为50元。两种价格的画册内容完全一致,封底都是飞天,都标明出版方香港广汇书业有限公司及其电话、传真,还有国际标准图书编号。但研究院专柜出售的画册色彩还原很好,层次感比较强,其他两家专柜出售的画册则不如前者。另外一个重要区别是画册封面不同:敦煌研究院专柜出售的画册以莫高窟九层楼为封面,而其他两家专柜的则以莫高窟全景为封面。记者分别询问了敦煌研究院的有关工作人员和发行方中图公司,他们都说该书以前两版确曾以敦煌莫高窟全景为封面,发现有盗版画册以后,第三版时就改为莫高窟九层楼,以示区别。而敦煌基金会专柜的一位男工作人员对此的解释是:“我们这个是第一版的封面,他们那是第二版的封面。”

通过翻阅记者发现,敦煌研究院专柜出售的这本画册的版权页上注明了编者、摄影者、英文翻译者、中文翻译者、版式设计者及绘图人员的名字,标明此画册由香港广汇书业有限公司出版,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总发行,系中华商务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印刷的1997年第3版。让记者吃惊的是,在甘肃省文物局及敦煌基金会两个专柜上出售的画册上,居然没有版权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没有版权页的图书是不能进行公开销售的。

为此,记者向甘肃省文物局专柜的一位女工作人员询问,她居然反问:“什么是版权页?”记者又问敦煌基金会专柜的一位女工作人员,她甚至说:“让我看看研究院的这一页到底是啥?”这个柜台的一位男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说,这本画册是80年代末由中国图书进出口公司和香港广汇书业有限公司联合出版发行的,由于当时开放程度不够,很多东西还没引进;还有,我们的市场经济刚刚起步,很多东西仍不完善,因此会出现这样的一些不规范的现象。而敦煌研究院专柜的那本画册是在各项条件比较成熟的情况下出版发行的,出版形式比较规范。

针对这本没有版权页的画册,记者询问了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的有关人员,他说,我们已经知道画册有盗版本,但还不知道它已进入历史博物馆并在公开出售。经过调查,他们认定为盗版画册,根本不能公开出售。他还向记者透露了有关这本画册盗版的一些情况:这本画册在7年前已经有过盗版,中图公司受香港广汇书业有限公司委托,跟盗版者进行过交涉,最终没有什么结果。后来,香港广汇书业有限公司又出版了一批《敦煌莫高窟》画册,作为敦煌基金会活动的礼品,赠送相关人员,这些得到了中图公司的默许。这位人士肯定:现在在历史博物馆出售的这本无版权页的《敦煌莫高窟》画册,“应该是盗版书,并且是在那本作为礼品出版的画册的基础上进行的,看印刷质量和效果,不是在香港做的,而是在内地进行盗版的。”

望着署名“敦煌研究院”编著的盗版画册,记者问及为什么敦煌研究院没有起诉,中图公司市场部的李先生告诉记者,首先,他们那里缺乏版权意识,包括现在也是;还有,这次盗版可能就是敦煌系统内部的人员进行的。“这些情况一句话很难解释清楚。”敦煌研究院专柜的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这本画册至少已经盗版过三四次,每次约有四五千册,因为“人员关系复杂”,一些部门的工作人员碍于私人关系,抱着“损失的不是自己的,个人关系又能继续维持”的心态,而不对此进行调查。另外,也有些人认为追查这本盗版画册的实际利益不大,因为画册成本比较高,定价却比成本高得有限,盗版者不会赚很多的钱,因此不必花太大力气去追查。

让记者再次感到惊奇的是,这本没有版权页的盗版画册怎么能进入历史博物馆公开销售呢?这次大展既然有图书画册出售,那么大展的组织者有没有专门机构来检查呢?历史博物馆办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员这样回答记者:“我们没有专门机构进行管理,我们也不参与图书的管理。这些图书是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后进来的,这样的途径进来的图书,应该都是正版书。”敦煌研究院专柜的一位工作人员证实了这一点:这里确实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图书的审查管理,不管你的图书从哪里进来,都不需要通过检查即可出售。因此,各专柜的进书途径肯定不一样。有些以单位名义承租的专柜实际上转包给了私人,有些人会因为利润的驱使而从一些非正规渠道进书。

针对这本没有版权页的盗版画册在公开场合进行销售,中图公司正在考虑与香港广汇书业有限公司在进行调查之后,向有关方面提出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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